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8號原告 旭泓 全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桂章 訴訟代理人 陳冠如 被告 李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公司主張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趁原告公司生產部門人員不注意之際,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6日晚間8時11分許等時間,將矽晶圓片搬運至廠房後門外某處堆放,其後下班再駕駛車輛將矽晶圓片載出原告公司,接續竊取原告所有之矽晶圓片15次,共計35,412片,致原告公司受有新台幣3,314,563元之損害,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因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涉及被告究有無竊取原告所有之矽晶圓片構成竊盜之犯行,該案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審理中,兩造於本件10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中 陳明 均同意以前開竊盜刑事案件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為本件侵權行為事實有無之基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之裁判,乃係以前開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故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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