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戊○○丙○○乙○○己○○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告訴被告丁○○等五人共同傷害案件,及被告丁○○告訴被告甲○○一人傷害、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及第三百十九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甲○○、丁○○互相撤回對對方之告訴,有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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