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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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修齊 、劉修
  哲、 林玉娟 等人(均為 劉進成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29096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01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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