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原告丁○○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宜蘭農田水利會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被告宜蘭縣政府
設宜蘭縣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