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小字第47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鈺娟 即 曾麗花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⒈被繼承人曾麗花訂立契約後,歷次動用借款及還款明細,指明最後清償日期、金額及其充抵明細,說明尚積欠本金22,970元之計算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