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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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63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明賢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801號),惟被告陳明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