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479號

原告文心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榮章

訴訟代理人 鄭秀卿

被告 羅珮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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