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634號
原告 郭月惠
郭月紋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郭仁宏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270元(計算式:248135+248135=49627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