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11月6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521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減為三月)確定;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1779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減為三月)確定;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9月11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2229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減為三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041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減為四月)確定;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8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473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四月、四月、四月、四月(均減為二月)確定;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932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減為四月)確定。所犯六案,或經合併定刑(其中,所犯三案,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4月10日,以97年度聲字第8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所犯三案,則經本院於97年8月29日,以97年度聲字第7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或經接續發監而先、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3月19日法矯字第0980010478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9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98年9月8日。法務部矯正司乃以98年3月1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543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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