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台中縣神岡鄉農會(自民國91年7月27日起由「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其信用部及其營業所必需之財產,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9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 許德意 。嗣債務人許德意邀同丙○○、乙○○為連帶借款人向訴外人台中縣神岡鄉農會借款1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為民國89年12月3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且訴外人台中縣神岡鄉農會於民國91年9月12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89年8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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