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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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74號
聲請人甲○○○
-訴訟代理人 洪欣儒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仕振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7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雙福基金│00-00-00000至04-01-│20│18,502││││份有限公司││1554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