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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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861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明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3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3月
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3月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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