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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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5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3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於民國96年12月2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2項行使偽造信用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或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盜刷偽造信用卡多達76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羈押,至97年3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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