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1號
原   告 長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高仁

原   告  周婉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國元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148元,另
  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共35,026元,理由欄則記載被告積欠2
  57,995元,究竟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請補正本件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提出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
  式、計算依據,暨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本件請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共35,026元之法律上依據及理由,及如
  何得出35,026元之計算式。
四、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長雲有限公司借款及靠行而積欠債務,
  然就原告趙高仁、周婉嬋與被告之債權債務關係則未敘明,
  則原告趙高仁、周婉嬋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為何
  ?
五、原告補正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
  告。
六、原告應按補正後之訴之聲明請求之內容及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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