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 鄭光隆
鄭淑貞 鄭光哲 鄭光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歆儒 律師被告 鄭茂夫
鄭利雄 鄭林月雀 鄭文彬 鄭明郎 鄭炳讓 鄭炳滄 鄭財義 鄭三奇 鄭陳罔 鄭智業 鄭智文 鄭美玲 被告 陳永霖 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 律師被告 鄭村加
鄭村淼 鄭昌奇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鄭村田 被告 陳順成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祝 律師被告 陳順益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 律師被告 陳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