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197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長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截至民國95年11月27日止,總債權為新臺幣1,657,224元,逾此範圍,非貴公司受讓範圍,貴公司無請求權)。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按銀行法規定,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三、債務人盛長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