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成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101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犯竊盜、恐嚇取財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0
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易字第7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各3月(2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㈡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年3月13日以101年度簡字第7596號判決各5月(2罪)、4月(2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罪刑,再經本院於102年6月24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2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1年6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20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3年10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11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3年8月24日),刑後尚須執行拘役5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刑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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