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三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元(即原告主張承受系爭兩筆不動產之拍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288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應補繳12萬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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