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一號上訴人 楊明順
楊樹木 楊福祥 被上訴人 尤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