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歷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兼以數罪併罰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嗣均確定且已接續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7月5日獲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30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0年4月15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