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陳裕仁
陳塗園 陳健一 陳健賜 陳健六 陳健明 陳健三 陳俊丞 陳鍊特 陳輝煌 陳輝強 蘇 陳淑真 陳輝林 陳淑鑾 陳淑卿 莊湘琪 張姝涵 陳南海 陳南德 陳美麗 陳啟川 陳孟忠 陳宗仁 陳宗木 陳吟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 律師被告 金龍山 北峰寺法定代理人 黃唐糖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陸萬捌仟元〔8,00
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72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29,76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