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陳裕仁
陳塗園 陳健一 陳健賜 陳健六 陳健明 陳健三 陳俊丞 陳鍊特 陳輝煌 陳輝強陳淑真 陳輝林 陳淑鑾 陳淑卿 莊湘琪 張姝涵 陳南海 陳南德 陳美麗 陳啟川 陳孟忠 陳宗仁 陳宗木 陳吟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 律師被告 金龍山 北峰寺法定代理人 黃唐糖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陸萬捌仟元〔8,00
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72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29,76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劉晏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