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祥發紗布行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五樓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號四樓之二被告甲○○住
乙○○住台北市○○區○○街三六三之四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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