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①乙○○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明澤 律師上訴人②甲○○
③丙○○④己○○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⑴戊○○
⑵丁○○⑶辛○○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0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雅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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