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複代理人 蔣為志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3法官魏式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采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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