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五二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