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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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雲寧 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之(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路○段○○○號、台中市○○路○段二○七之七號六樓之六、桃園縣○○鄉○○村○○○街○○號,契約履行地及侵權行為地則均為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規定,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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