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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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