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丁○○
甲○○上訴人與丙○○間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三○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叁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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