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6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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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6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
聲請人香港商上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貳佰肆拾柒萬玖仟伍│0000000││││限公司 魏應充 │行││佰玖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