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復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被告甲○○所涉犯妨害家庭犯行,經本院受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合先敘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謝國助 明知被告甲○○係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95年12月3日凌晨0時30分許起,在桃園縣○○鄉○○村○○路○○○巷○○號2樓,發生性行為1次,經乙○○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簡易庭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於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283號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王耀興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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