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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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44號原告 謝學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乾 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22,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
0元,尚不足9,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