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告 林南昌

被告 葉炳輝 籍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其並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者,亦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其依租約約定之租金請求權,二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且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尚非返還房地之附帶請求,應與返還房地之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房屋租賃契約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屆至,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臺南市○區○○路000號四樓之1、406室房間(下稱系爭房間),及給付所欠3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2,300元,以及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間之日止,按月給付依照租金二倍計算之違約金8,200元,並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間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4,100元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應以系爭房間價額與所欠3個月租金12,300元合併訴訟標的價額,至於附帶請求違約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無須核算價額。準此,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房間面積為16.5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元【計算式:房屋111年度課稅現值306,300元×(16.5㎡91.89㎡)=55,000元】,加計原告請求3個月租金12,3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300元(計算式:55,000元+12,300元=6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