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4號

聲請人 孫龍福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乙00、丙00間返還土地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高雄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

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

7,000元/㎡×占用面積120㎡=8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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