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3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被告 陳慧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3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被告 陳慧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