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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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84號
原告 陳銅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被告 黃文福
高施鑾
施 王雪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起訴請求被繼承人 施紹中 之繼承人塗銷耕作權事件,因被繼承人施紹中於民國59年7月5日死亡,其中施紹中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施清霖 業於94年10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亦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故認於原告起訴對象須待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18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後方能續行,而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111年10月31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經原告為施清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 郭羿廷 律師為施清霖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