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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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84號

原告 陳銅志

陳吳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

被告 黃文福

黃文壽

黃文志

黃秋屏

黃秋麗

高施鑾

王雪杏

施嘉星

施天祥

施秀慧

施汶鈴

施文琪

施正崇

施正彥

施秋華

施奇男

施國松

施伯明

施宗賢

施朝凱

施純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起訴請求被繼承人 施紹中 之繼承人塗銷耕作權事件,因被繼承人施紹中於民國59年7月5日死亡,其中施紹中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施清霖 業於94年10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亦均已依法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故認於原告起訴對象須待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18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後方能續行,而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111年10月31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經原告為施清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選任 郭羿廷 律師為施清霖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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