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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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陳迪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81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81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被告 何宜安 之訴訟代理人,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惟聲請人聲請時僅稱:當庭已經要求聽法庭錄音檔核准,所以聲請持有1份等語,無法認定其聲請是否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與法未合,未能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