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469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啟時 即鴻仕水電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玖仟
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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