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36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FREDERICOEUSTAQUIO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FREDERICOEUSTAQUIO
之年籍、護照或居留證號碼等證件、正確送達住址及相關證明資
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FREDERICOEUSTAQUIO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雖以「FREDERICOEUSTAQUIO」為被告,惟未提出如
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FREDERICOEUSTAQ
UIO」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福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