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戊○○○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元部分
,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雙
方約定:被告如逾期清償時,除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九計付利息,並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依約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即應繳納消費
款新台幣(下同)四萬八千八百五十元及利息一千五百三十一元、違約金一百
五十三元,卻未繳納。爰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辯以:對於原告所請求之數額,並無意見,但現無力清償。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函二紙,申請表格、信用卡契約消費紀錄明
細表、帳單紀錄明細表各一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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