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五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母親 吳翠微 於警訊中證稱: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
三月十八日離家後至今未與家人聯絡,其亦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繫等語屬實,堪認
被告居住處所遷移,未予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此外,並有團管區司
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一份
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