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6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安置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58號抗告人 鍾淑文 上列抗告人因安置補助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15日
101年度訴字第6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抗告逾期,則裁定駁回,請妥適考量。)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