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2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徐敏雄 反訴被告即原告 王榮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
2年5月8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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