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吳綉菊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 律師被告 謝明德 即金蕃茄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裁定命補正,迄今仍未補正,嗣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5400元【依起訴狀所載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2013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卷附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繳款書記載之現值數額為據。】,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