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行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定有明定。又於上開會議決議認可事件,應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發行第一期私募無擔保次順位到期強制轉換公司債,茲因聲請人為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擬修訂該次順位到期強制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及轉換辦法,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以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修訂「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度第一期私募無擔保次順位到期強制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決議通過,並依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爰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其公司「九十八年度第一期私募無擔保次順位到期強制轉換公司債」一○二年度債權人會議議事錄及所附之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發行及轉換辦法、開會通知書及指派書、簽到簿、表決票、表決報告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所發行之九十八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次順位到期強制轉換公司債,其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似為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聲請人僅提出該公司信託部之指派書,並未提出該受託人受委託之契約文件到院),另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會議議事錄內容觀之,聲請人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所召開之一○二年度債權人會議中並未另行指定由聲請人向法院為該次會議決議認可之申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所為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若其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確為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應由該受託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提出申報始為適法,聲請人逕以自己名義提出申報,於法不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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