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自強協會兼法定代理 林文章 人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950元,尚不足4,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