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6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而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按請求事實欄中主張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