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7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2年8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9月6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縣○里鄉○○路之天主教堂旁,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9月8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臺中縣○里鄉○○路○○○號旁為警查獲另犯竊盜案件後,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97年12月14日死亡,有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檢送之被告除戶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