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42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5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取得之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12年度婚字第15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釐清證人 陳約伯 於本院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中所為證述與筆錄登載內容有無出入,爰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5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於112年11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55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所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112年11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調查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其聲請合於首揭期限規定。又依聲請人所主張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之理由,核屬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本件亦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