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調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調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振洲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慶福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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