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蘇慶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包羅萬象有限公司
、亞洲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梁玉葉 、 林彤愛 (原名: 林子琁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7,315元,應徵
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37,9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