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蘇慶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包羅萬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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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7,315元,應徵
   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37,9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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